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旗小字第157號
原 告 潘秋暖
訴訟代理人 黃湘涔
被 告 郭朝和
楊 郭秀英
張騫
郭清潭
郭江海
郭清泉
洪 郭美吟
郭舜明
郭玉華
郭春美
郭春滿
郭綿掌
郭素琴
楊明全
楊曉基
楊錫彰
陳永昌
陳永隆
陳涵榕
陳金蘭
陳翠屏
黃秋和
黃秋錦
黃秋雄
黃美珠
楊怡軒
楊慧婷
楊苛苛
許 林玉里
許志明
許志忠
許美惠
許美娟
許美枝
許美環
白錦峰
白錦龍
白錦坤
白玲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增值稅金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按附表所
示之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郭朝和等39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到場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等39人原為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經提起分割共有
物之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有該院102年訴字
第309號判決可稽。原告因辦理分割登記須先完納稅捐,故
由原告先行代被告墊付旗山稅捐稽徵分處核定之土地增值稅
新臺幣(下同)3萬762元。再104年度司聲字第10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亦裁定確定被告等39人應補
償原告訴訟費用948元及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合
計992元。以上,總計請求3萬1,754元。因被告等39人為
公同 共有,人數眾多難逐一尋訪,又金額零散實屬不易,請
求由104年度存字第691號提存金領取清償。爰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3萬1,754元。
三、被告郭舜明、楊錫彰雖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之前
曾到庭陳辯略以:伊於土地分割事件未受土地分配,不應該
負擔土地增值稅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其餘被告37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為系爭土地共有人
,系爭土地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號民
事確定判決裁判分割,而原告為辦理分割登記,代被告墊繳
土地增值稅3萬760元之事實,為原告及曾到場之被告俱不
爭執,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判
決、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證(見本院
卷一第6-13頁),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為真實。而土地增
值稅確為依據判決、辦理分割登記應繳納之必要支出費用,
自應由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依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負擔,被
告郭舜明、楊錫彰雖以其未受分配實際土地云云為辯,惟渠
等既有依上開確定判決裁判分割而分受補償價額,即已參與
共有物之分割,自有分擔必要稅賦之義務,所辯自無理由。
故原告未受被告委任而代其墊繳土地增值稅,被告獲有利益
,致原告受有損害,兩造間無法律關係,被告等實屬不當得
利,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墊繳之土地增值稅(被告相互間
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攤),此部分請求核屬有理,應予准許
。
㈡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等39人給付訴訟費用及其遲延利息992元
部分,原告既自認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
第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原告實
際上已取得執行名義,無再為起訴之必要,故原告此部分主
張,顯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以駁回。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土地增值稅30,762元(分配金額如
附表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範圍,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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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被告間原應│應負擔之土│本件訴訟費│
│││有部分相互│地增值稅│用應負擔之│
│││間之比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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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柏瑞 律師即 柯進興 之遺產管理人│3/157│588元│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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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朝和、 楊郭秀英 、張騫、郭清潭、郭江海、│39人公同共│588元(連│17元(連帶│
││郭清泉、 洪郭美吟 、郭舜明、郭玉華、郭春美│有3/157│帶負擔)│負擔)│
││郭春滿、郭綿掌、郭素琴、 陽明全 、 楊堯基 、││││
││楊錫彰、陳永昌、陳永隆、陳涵榕、陳金蘭、││││
││陳翠屏、黃秋和、黃秋錦、黃秋雄、黃美珠、││││
││許志明、許志忠、許美惠、許美娟、許美枝、││││
││許美環、楊怡軒、楊慧婷、楊苛苛、 許林玉里 ││││
││、白錦峰、白錦龍、白錦坤、白玲碧(即 柯阿 ││││
││埤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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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柯男川 │20/157│3,918元│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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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柯天泉 │30/157│5,878元│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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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方坤成 │40/1413│871元│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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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方達 │40/1413│871元│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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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柯明茂 │15/157│2,939元│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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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武將 │12/157│2,351元│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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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明雄 │3/157│588元│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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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明新 │3/157│588元│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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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文瑞 │3/157│588元│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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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方芳娥 │40/471│2,612元│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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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方財旺 │20/471│1,306元│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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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方錦貴 │20/471│1,306元│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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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方哲祥 │40/1413│871元│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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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柯振仁 │15/157│2,939元│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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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柯清森 │5/157│980元│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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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柯清泰 │5/157│980元│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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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30,762元│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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