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春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陳淑靜 間聲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
人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移轉登記予聲請
人,是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441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7,700元/㎡×面積8.33㎡=147,44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1,00
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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