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告精洲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君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被告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兼上法定代理人 吳翃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被告 陳景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