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梁家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600元【依請求移轉之保時捷ALU2288汽車價值2,880,000元(依原告陳報價值);臺中市○○區○○○○路○○號2樓課稅現值200,600元,合計為3,08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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