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東錦 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金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民國1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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