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9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7月2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7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本院於107年5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於107年5月25判處有期徒刑8月)後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啟帆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