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97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柏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柏諺於民國104年7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下同)48592元整及自105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2.104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27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248676元整,自
105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自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297268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9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柏諺│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8592││1月18日起│││││元│││││├──┼───┼─────┼──────┼──────┼───────┤│002│新臺幣│黃柏諺│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7│││248676││2月15日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柏諺│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248676││2月15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