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瑞文被告乙○○右聲請人就被告乙○○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十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廖瑞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廖瑞文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該案已判決確定,被告乙○○逃匿未到案接受刑之執行,茲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被告乙○○之送達證書、戶籍謄本、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載;經警按址前往拘提,未晤被拘人乙○○,查訪鄰居稱該民已搬離,不知遷往何處,傳拘無著等語,及命具保人廖瑞文帶同受刑人乙○○到案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以甲○榮執甲緝第三七五號通緝書(均為影本)通緝在案,認受刑人乙○○確係逃匿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
法官張珈禎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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