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6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6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伯倉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3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伯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林伯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刑之宣告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稽考,是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按:此部分,原聲請未見敘述,容有誤會,應予指明,附帶說明),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如附件聲請所指,因施用毒品案,經為觀察勒戒,暨經法院判處罪刑之記錄(本院按:最近一次為經本院於102年11月19日以10
2年度簡字第69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03年3月18日入監執行,於同年6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附帶說明),被告仍再犯本件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可參,可見其戒毒意志仍非堅定,惟衡以施用毒品之為自我戕害性質,於他人而言尚不生實質之危害,並參酌其犯罪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所生危害,暨綜合其他一切情狀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3553號被告林伯倉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巷000弄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林伯倉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5年11月8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8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9月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3月16日18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8日6時41分許,在林伯倉位在新北市○○區○○路0巷000弄0號3樓住處內,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伯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各1紙。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檢察官鄭淑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