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劉國清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被告 曾邦賢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3年度矚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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