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王唯鳳 律師被告鼎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14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