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吳宗台
被   告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2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300
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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