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港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許晋維
法定代理人 許東賢
被 告 雷己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