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426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 林佳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