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423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 李旭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就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叁元,按上開年息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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