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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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幼東
馬薩玉梅 張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