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997號債權人大台北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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