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均含包裝袋,合計淨重零點伍壹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捌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因本次施用犯行為警查獲之白粉三包,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本院經查聲請意旨,與將該三包白粉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之鑑定結果,認該三包白粉均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情(合計淨重
0.51公克,空包裝袋均因與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自應視同為毒品海洛因之一部份)相符,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查,是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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