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4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子迪
被   告  高澤濬
       高偉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玉雙
附表:
┌───────┬────────────┬───────────┐
│本金(新臺幣)│利息(新臺幣/民國)│違約金(新臺幣/民國)│
├───────┼────────────┼───────────┤
│11,375元│自107年12月1日起至│自108年1月2日起至│
││108年5月7日止,按年息│108年5月7日止,按年│
││1.15%計算之利息。│息0.115%計算之違約金。│
│├────────────┼───────────┤
││自108年5月8日起至清償│自108年5月8日起至│
││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108年7月1日止,按年│
││利息。│息0.215%計算,及自│
│││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0.43%計算│
│││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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