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
原   告 國諭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按當事人書狀,除
  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
  式,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附表即本件起訴狀所載全部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 黃海鳳 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過院參辦。
 ㈡前開被告如有死亡,並以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其繼承人之
  現今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過院參辦。如有未成年人,
  並請陳報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㈢請以書狀向本院敘明本件全部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址、
  居所址,並按起訴狀所載順序編號排列,以利核對送達。
 ㈣請提出系爭分割建物坐落土地之地籍圖及系爭建物四面相片
  至少10張,請於地籍圖、每張照片上逕以紅筆標出界址及標
  的建物,並說明使用現況及現何人居住使用。
 ㈤請提出系爭分割建物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㈥所有書狀及起訴狀請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附表:
被   告 丙○○  住臺中市○○區○○○○巷00○0號
被   告 己0000000000
           住臺中市○○區○○路○○○○○號
被   告 壬0000000000
           住臺中市○○區○○路○○○○○號
被   告 辛0000000000
           住臺中市○○區○○路○○○○○號
被   告 庚0000000000
           住臺中市○○區○○路○○○○○號
被   告 戊○○  住臺中市○○區○○○○巷00○0號
被   告 丁○○  住臺中市○○區○○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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