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明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耀堂 間請求離婚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魏大喨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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