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消字第五號原告 黃柏森 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出被告 朱世清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東興店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朱世清之住所或居所,及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東興店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其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應受判決事項之各項聲明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及法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請求公開道歉部分,係請求何被告公開道歉,並應詳載所請求公開道歉之方法及其具體內容;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係請求被告間應如何給付及其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