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5月6日│99年4月2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8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314號│100年度簡字第14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314號│100年度簡字第1495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16日│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