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王江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秀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