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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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年青社區管理委員會、丙○○、乙○○間確認法律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1)確認萬年青社區管理委員會自民國86年7月起至91年5月期間,消費使用自公共基金專戶之款項,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還於公共基金款專戶;(2)准予原告影印上開期間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查本件原告請求影印帳冊之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至於原告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之部分,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就(1)確認法律關係部分:查報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原告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就(2)請求影印帳冊等部分,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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