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上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阿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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