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708號聲請人 陳惠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松男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確認本件相對人人數共有幾人。㈡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上開通知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致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究為何人、有無當事人能力及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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