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045號聲請人 蘇勝得
蘇勝昌 蘇靖閎 相對人 莊淑美 上列聲請人蘇勝得、蘇勝昌、蘇靖閎與相對人莊淑美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新北市107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2,419元,另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約57歲,依107年臺灣地區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9.50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90,280元(22,419元×12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