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745號聲請人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華幸國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惟未於聲請狀蓋用印文,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於108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