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26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潘映 彤債務人潘 明忠 債務人 陳金環
一、債務人陳金環、 潘明忠 、 潘映彤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潘映彤於民國94年1月至9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潘明忠、陳金環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5,13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映彤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明忠、陳金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526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金環,潘│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55%│││165130│明忠,潘映│月30日起│││││元│彤││││└──┴───┴─────┴──────┴──────┴───────┘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金環,潘│自民國99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5130│明忠,潘映│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彤│││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