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詩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詩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詩飛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2月。受刑人於95年2月21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翁詩飛因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聲字第3504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2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232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232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