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9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益弘
董維倫李鴻明孫得暐吳祥旗蔡政廷 潘順暐 徐承憲 羅宇蝶 邱宣榛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益弘、董維倫、李鴻明、孫得暐、吳祥旗、蔡政廷、潘順暐、徐承憲、羅宇蝶、邱宣榛等10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琁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