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361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巧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美慧 人之12三樓
一、債務人巧助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一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美慧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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