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智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原告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輔 送達代收人 黃紫芝 律師被告媚力網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泓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審理著作權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媚力網資訊有限公司、黃泓嵐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於民國102年2月5日經本院以101年度智易字第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