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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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合併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莊武盛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路○○○○號(臺中
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亦規定甚明。是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受刑人本人並非有權聲請之人。
二、經查,本件係受刑人自行具狀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述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本院依訴訟照料義務,已將本件聲請狀函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處理,併此指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