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 蘇珮嫻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 翁仲賢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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