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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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三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尚處於偵查階段,未據起訴,有本院九十年十月二日辦理刑案電話查詢登記表一紙在卷為據,是原告於逕行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