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8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28號抗告人 顏秋英 上列抗告人因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