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