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甲○○背書之支票影本。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甲○○背書之支票影本。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