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創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昌源 代理人 黃子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0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戴嘉宏┌─────────────────────────────────────────────┐│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號││││新臺幣)│││考│││││││││││││││││││├─┼────────┼──────┼──────┼─────┼──────┼─────┼─┤││冠盛企業社 黃憲融國泰世華銀行│105年7月30日│560,000元│JA0000000│創益生技股│││││台東分行││││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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