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債權人臺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務人 温友晉 債務人 李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温友晉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30日邀其餘債務人李秀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4年4月30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每六個月壹期,分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基準利率為
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34%加年利率2.5%計息,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 溫友晉 應於每月3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5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 李秀連 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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