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司繼字第一○○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 李寶賢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3年4月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第三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3年度促字第5245號支付命令確定裁定強制執行,並因被繼承人李寶賢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全部執行,經同院於民國93年7月29日核發板院通93執梅字第24081號債權憑證。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12月2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臺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經臺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96年3月29日讓與聲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聲明書以資為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3度司繼字第100號被繼承人李寶賢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