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詠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4年9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百分之20││││1│149,165元├───────────────┼─────────┤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5│││├─┼────────┼───────────────┼─────────┼──────────┼───────────┤│2│96,545元│106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5│無│無│├─┼────────┼───────────────┼─────────┼──────────┼───────────┤│3│141,179元│10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4.9│無│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