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53號聲請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1月19日起至122年1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2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12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8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46,69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房屋購置暨修繕貸款契約書影本及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依貸編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5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3│建│7,244.00│10000分之29│└──┴───┴────┴───┴──┴─┴────┴──────┘┌─────────────────────────────┐│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0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號││││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22│臺南市北區│臺南市北│18層樓房│30│30│平│255│││17│公園南路○○○區○○段│鋼筋混凝│.7│.7│方│分之││││0巷2號地下│53地號│土造│2│2│公│1││││1層│││││尺││├──┴─┴─────┴────┴────┴─┴─┴─┴──┤│共同使用部分:立人段26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05│└─────────────────────────────┘┌─────────────────────────────────────┐│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0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2│26│臺南市北│臺南市北│18層樓房│51│45│97│平│鋼筋│5.│平│全部│││49│區公○○○區○○段│鋼筋混凝│.7│.9│.7│方│混凝│20│方│││││路370巷8│53地號│土造│7│4│1│公│土造││公│││││0號9樓││││││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立人段268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共同使用部分:立人段26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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