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16號上訴人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淑華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4044元,上訴人僅繳納17萬3760元,尚欠13萬0284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萬028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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