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0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靜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靜韻於9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9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7.5,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60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12月21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269729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