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15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對人 翁嘉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嘉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壹仟元。
一、相對人翁嘉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