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3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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