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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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蘇錦秀沈海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捌萬零伍佰陸拾玖元(計算式:1,385,183+3,366,022+2,529,364=7,280,56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柒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弘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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